理解幸福首先要区别幸福和幸福感。幸福是人的目的性自由实现时的一种主体生存状态。幸福感则是对这一主体生存状态的主观感受。无论幸福还是幸福感,理解人的目的性的自由实现都是十分关键的。要对幸福范畴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就必须对人生和人的本质属性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一)幸福与人及人生的本质
幸福是人生的主题和人生的根本问题。对幸福范畴的理解与对人和人生的本质的认识联系密切。幸福是人的目的性自由实现的一种主体生存状态;幸福感是对这一主体状态的主观感受。而人和人生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目的性的命题。
首先,人的本质离不开目的性及其实现。
关于人的本质,有必要进行一个方法论问题的说明。就是说应当区分“本原”和“本质”这两个范畴。本原问题即从最根本意义上回答世界是一元的还是多元、唯物还是唯心的问题。比如人的社会性,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就是一个本原问题。离开物质资料生产,离开社会关系谈人的任何问题都会在本原上走向唯心主义。本质问题则是在本原问题的基础上反映事物特性或特殊矛盾的范畴。本质问题虽离不开本原问题却不可与之相混淆。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曾有过两段十分著名的论述,一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另一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对比这两段话,不难看出,前者是从本原出发,后者是从本质出发的。人的本质存在于、落实于“社会关系总和”之中,与“人的类特性”(本质)本身在马克思那里本来就是作为两个问题展开论述的。只不过他的后继者们一度将其关于本原问题的论述取代了关于本质问题的论述而已。
那么,什么叫“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我们认为,自觉的活动就是目的性的活动;自由的活动则是康德所言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自由和自觉都首先与目的性密切相关。不过真正自由或自觉的活动如要实现,就必须是合乎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包括道德律)的活动,否则就只能是天真的幻想。幻想状态可能很美妙,但决非幸福或幸福感。只有当个体找到适当的方式自由、成功地实现了自己的生活目的时才会有幸福和幸福感。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前提。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有两大特点,一是他的社会性和历史性,马克思等人主张个人的幸福只有在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才可能真正实现,人类真正彻底幸福的时代只能是共产主义社会。二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只有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相结合,才会有真正的个人幸福。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这两大特点是马克思等人在幸福观上区别于历史上许多伦理思想家的贡献所在,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幸福的重要方法论基础。这是一个本原性的结论。但是,所谓“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也显然具有人道主义的性质,它主张人类个体的幸福,同时也强调只有当个体在合规律性的活动之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时,才会有幸福状态和幸福感。恩格斯就曾指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是一种“无须加以论证的”、“颠扑不破的原则”。故对于个体的幸福,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我们过去曾经片面强调幸福的实现条件,诸如社会、历史条件以及个人幸福的社会幸福前提等等,其结果是个人幸福本身不见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值得汲取的教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