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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家庭出身问题新探[2008-1-3 8:39:00 | By: hfm386]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认为孔子出身于“没落贵族”,不妥。孔子的家庭出身三代以上都是士,如果确定家庭出身原则上只上溯三代,那么孔子的家庭出身就并非“没落”;士在春秋以前属平民,所以孔子的家庭出身也不是“贵族”。孔子的家庭出身虽是士,但他是在农的家庭中长大,所以孔子的家庭出身又具有二重性。孔子的家庭出身是士,本人成分也是士,但二者有质的区别:其父的士是武士,孔子的士是儒士,儒士头衔是孔子自己努力得来的。 

  孔子的家庭出身问题,是孔子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上,理论界较一致的看法是:孔子出身于“没落贵族”。不同的是:有人如蔡尚思先生认为是奴隶主“没落贵族”[1],有人如匡亚明先生认为是封建领主“没落贵族”[2],二说长期相持不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提出几点商榷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孔子的家庭出身“没落”吗?  

 

  理论界认为:孔子的先祖是大贵族,父亲是小贵族,故而家庭出身“没落”。如蔡尚思先生说:孔子的父亲“叔梁纥的先世,那是很显赫的。他的祖先,原来是春秋时宋国的贵族。宋国是周初大分封时,封给殷纣庶兄微子启的领地,让他继承被周王朝所灭的商王朝的‘绝世’。微子启有个嫡传后代弗父何,本当继承其父宋闵公做宋国君主,却由于某种原因,让位给其弟宋厉公,由此赢得礼让的美名。弗父何的曾子正考父,曾经相继在宋国三个君主之下任上卿……。但正考父的子孙显然不象他保全禄位而那么小心谨慎,叔梁纥的六世祖孔父嘉,在宋国贵族的内鬨中被杀,其子逃亡到鲁国,以孔为氏,传了四代,便到叔梁纥。”[3]匡亚明先生也说:“孔子的祖先,是宋国(国都在今河南商丘县)贵族。宋的始祖是微子启。微子启卒,由弟微仲继位。大概微仲就是传说中可查的孔子远祖。宋国和鲁国毗邻。孔子五代祖木金父因其父孔父嘉在宫廷内证中被杀而从宋国避祸奔鲁。孔子父亲叫叔梁纥,自微仲到叔梁纥共计十四代……。”[4]应当指出,蔡、匡二先生的说法虽大致正确,但有几个问题应搞清楚。

 

  第一,关于孔子的远祖。应当指出,蔡先生将孔子在宋的先祖追溯至微子不确,孔子在宋的先祖应如匡先生所言,是微子之弟微仲。但匡先生认为,微仲就是“传说中可查的孔子远祖”,也不确。我们知道,孔子的家世是中国古代唯一有史可查(包括传说)的家族。微仲虽是孔子在宋的先祖,但绝不是“传说中可查的”孔子的最早的远祖。众所周知,微子启与微仲乃殷商最后一个王即被武王灭掉的纣王的庶兄弟。就是说,纣的父亲帝乙亦是微仲的父亲。帝乙是殷商倒数第二个王,这样孔子“传说中可查的”的远祖就不仅仅包括当年伐夏建商的汤,而应追溯至契。因为契是汤的远祖,有《诗经?商颂?长发》为证:“濬哲维商,长发其祥。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外大国是疆,幅陨既长。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玄王桓拨,受小国是达。受大国是达,率履不越。遂视既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帝命不违,至于汤齐。汤降不迟,圣敬日跻。昭假迟迟,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5]这里的“玄王”就是契,跟治水的大禹在时代上差不多,是禹或夏的诸侯。契只是孔子“传说中可查的”最早的男祖先。契是“有娀氏”的子孙,母亲为“简狄”,父亲不知为谁。因此,孔子的祖先,最早在母系社会时是“有娀氏”,最后一个女祖先为“简狄”;在父系社会时,主要有:契——相土(契的孙子)——商汤(包括除纣外的历届殷天子)——宋微仲(包括微仲至闵公的宋国国君)——弗父何——孔父嘉——木金父——防叔——伯夏——叔梁纥等。

 

  第二,关于孔子家世的“兴盛”与“没落”。蔡、匡二先生都认为孔子的先祖在宋初时“最显赫”,这种看法不妥。从上引孔子全部家世来看,孔子“最显赫”的先祖应是汤,他儒学和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包含相当丰富细密的内容,其中的的绝大部分是以儒家思想的形式得到表述的,而其主要规则也和儒学的基本观念相一致。也许可以说,儒学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规则,即儒学对于传统家庭起着主导性的规约作用。可是在现当代中国社会,家庭已经发生了从结构到功能的深刻变化[1],其伦理规则也随之发生根本的转变。那么,有着两千余年历史的儒家家庭伦理还能否对现当代家庭发挥一些作用呢?如果能够,又如何发挥这一作用呢?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今天在建构新型家庭伦理的过程中还有没有必要和如何汲取传统家庭伦理呢?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当然有必要弄清儒家家庭伦理的历史本质和理论性质。

一、

儒学对于传统中国家庭的功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大陆学术界较为传统的表述中,儒家的家庭伦理被视为封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其功能是确立封建家庭的内部规则、维护封建家庭中的尊卑关系。这种说法当然有它的解释力度。但问题似乎还可以向理论深处、向更为平实的方向上进一步解答。从理论表述和功能表现来看,传统儒学的家庭伦理有两个基本的展开维度:一是老少高低之别,二是男女内外之别。第一个维度展示的是不同辈份、年龄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伦理规则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为子纲等;第二个维度展示的是不同性别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伦理规则为男尊女卑、男女有别、夫为妻纲等。就纯粹的意义来说,家庭内部基本上就是这样两种关系,所以传统家庭伦理也就是这样两类基本规定。但是,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还有尊卑、义利、理欲、公私、善恶等多类规则,它们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家庭伦理,而是社会伦理。但它们仍然深刻地渗入家庭关系之中、规范着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在讨论家庭伦理时也必须讨论到它们,它们对家庭生活的规定也应被包括于家庭伦理之中。其中,尊卑有序、贵贱有位的等级规定是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重要原则,它尤其典型地体现在上层家庭内部,成为我们考察传统家庭伦理时不容忽视的内容。在很大的程度,这种规定实际体现的是不同血统之间的关系,即贵族(分成不同阶层,比如公、侯、伯、子、男的等级)和平民(也分成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在家庭(主要是上层贵族家庭)内部的反映。这样,在大致的意义上,本文将儒家家庭伦理主要理解为对老少、男女、尊卑三种家庭关系的规范。

从这几种规范来看,儒家的家庭伦理是围绕血缘关系为主轴展开的,它的服务对象是宗法家庭结构。在社会形态的和人的形态演进上,宗法家庭从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2]形态。在这种形态中,“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3]是人的主要关系。我们上面提到的儒家家庭伦理中规范的老少高低之别、男女内外之别、尊卑上下之别等就是典型地反映了“人的依赖关系”形态中的家庭关系。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4]人要依附于自然界、共同体及其代表者即天然首长[5],人在财产上和人格上都是贫困的[6],人处于“精神的动物世界”[7]中。可以说,人的交往、需要、力量、品质、观念、知识等都是狭隘的、幼稚的、粗糙的、朴素的(这当然是就人在历史发展中的普遍水平而论,而并不否认特例的存在)。在由这样的人所构成的家庭中,人的关系当然是处于甚低的发展水平之上、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之中。儒家家庭伦理的历史实质便是对这样家庭关系的规范,也是对这样家庭关系的反映。

正因此,站在今天自由个性的人的水准上,儒家家庭伦理一个方面表现出相当的僵硬性和残酷性,其典型体现便是大量存在的“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郭巨埋儿”等二十四孝图之类的观念和史实;另一方面,儒家家庭伦理中仍然飘逸着一层温情脉脉的亲缘面纱,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等观念和事实中我们至今仍能感觉到这层面纱的轻柔和美丽。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儒家家庭伦理的残酷和温情的两个方面虽然在具体的个人和家庭中展现得多少不同,但作为深刻受到社会形态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制约的伦理形态,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也是互相补充、互相依存的,它们实际上是同一整体的两个侧面。

另外,虽然建基于较为落后的社会形态和人的形态的发展水平之上,儒家家庭伦理仅就其理论形态来说却发展得较为成熟(相对于同一社会水平上的伦理形态来说),这体现在它所具有的丰富、细密的内容上和较为完整的理论形式上。在内容上,儒学对家庭伦理的各个方面(比如父子、夫妻、母子、兄弟、姐妹、兄妹、婆媳、公媳、亲戚、本家、同族、主仆的关系等)都有严格、细致的规定,从这些方面一些大的原则到一些非常具体的小事都有明确的安排和布置,我们从《孝经》、《彦氏家训》及明清时期的各种修养类读物(如吕坤的《呻吟语》、朱用纯的《朱子家训》、金樱的《格言联璧》等)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在理论形式上,儒家家庭伦理既有自己的本体论基础(如春秋到隋唐时的“天”和宋明清时期的“理”都是本体范畴),也有自己的宏观人格原则(如“孝”、“仁”、“义”、“节”等),还有各种具体行为和细节的做法规定(如三年之丧、五服之礼等)。因此,儒家家庭伦理是较为完整的伦理体系。

总结上文我们可以对儒家家庭伦理作出两个基本判断:就其在人类文明演进史上的位置而言,它处于甚为朴素的状态中和甚低的水平上;就其作为一种伦理体系而言,它发育得较为成熟、细密。从这两个判断出发,我们可以对于儒家家庭伦理的现当代意义作出一些思考。

随着现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家庭伦理的调整和改造也开始展开且取得了一些进展[8],但目前这个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还远没完成。那么,在这个建构过程中,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价值问题无疑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传统文化的当代意义问题,而且与新型家庭伦理建构的民族特色问题有关。而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搞清社会及家庭变迁的历史方向。

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变是我们对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的一般描述。在社会形态和人的形态演进的意义上,这种社会转型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从“人的依赖关系”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转变[9]。这样,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也就由深深受到血缘共同体的束缚和保护转变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自由个性,家庭也就由血缘共同体的一种形式转变为(一定程度上的)独立个体自由结合(目前主要表现为男女或夫妻之间)的一种形式。在传统的共同体内,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这两种关系既互相渗透,也互相制约)是人的主要关系,这样,儒家家庭伦理就表现为对于这两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在建基于市场社会的现当代家庭中,平等、独立是人之间的主要关系,这样,现当代家庭伦理则是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因此,儒家家庭伦理和现当代家庭伦理之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维持的人的关系的不同,而这种关系的不同是由社会和人的不同发展形态造成的。

从这样的角度着眼可以说,儒家家庭伦理在思想实质和整体精神意向上不能为现当代家庭伦理提供正面的支持价值,这是由于其社会基础的互相否定性质造成了二者之间的互相否定性质。例如,统治服从关系及其伦理表述当然和平等独立及其伦理表述互相对立、互相否定,“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当然和父子平等相待、民主协商互相排斥、互相冲突。对于二者的本质差异,我们有必要保持清醒的意识。这是因为在今天关于儒家家庭伦理的一些论述中,常常忽略它和现当代家庭伦理之间的根本差别,而只顾强调二者的相通之处或者儒家家庭伦理的当代正面价值。这当然是一种不甚全面的说法。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仅就一种伦理体系来说,儒家家庭伦理发育得较为成熟、细密。如果抽掉它的时代性内容和历史局限性,站在阐释学的视角上对它进行开发利用,则我们能得到一些相当有价值的伦理材料。由于这些材料毕竟来自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它们对于我们的生活更具亲缘性和切近感,更易于为我们所接受和遵守。因此,儒家家庭伦理被拆解为思想材料之后,可以成为现当代家庭伦理建构的有效资源。

我们说,只有注意到这里所论的两个方面,才能较为准确、全面地理解儒家家庭伦理的本质和现实功用,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偏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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